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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小敏(化名)是锦州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每天都坐学校的校车上学放学。 2011年5月的一天,小敏像往常一样坐着校车放学回家,途中要去商店买笔记本,校车司机李某将车逆向停在了商店门口。当小敏从商店出来由车后返回校车时,被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
小敏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鼻骨骨折,左眶骨骨折,头、面、胸外伤”,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2.5万元,除了张某在住院时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外,小敏没得到任何其他赔偿。家长将张某、学校和校车司机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合计4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000元。
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张某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校车司机李某驾驶校车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且在道路上逆向停放,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而校车经过学校审批,且小敏是在乘坐校车过程中受伤,学校亦应对学生的安全及校车的安全管理负责,故学校应对被告李某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小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2.5万元的70%,即1.75万元(含已付的3000元),并赔偿小敏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李某赔偿小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2.5万元的30%,即7500元),并赔偿小敏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学校对被告李某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