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省学校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建设,规范学校体育竞赛秩序,完善体育竞赛的监督与管理,净化学校体育竞赛环境,维护学生运动员、教师(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学校体育竞赛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体育竞赛,是指由湖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部门联合举办的学校体育项目的竞赛。全省性高等学校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工作由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在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另行制定赛风赛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管理。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体育项目的竞赛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全省学校体育项目的竞赛活动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参照执行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制定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类学校体育竞赛活动都应成立由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和竞赛纪律监督机构,负责管理本级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
第四条 参加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学生、教师(教练员)、领队、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要发扬“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坚持“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学校体育竞赛宗旨,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裁判员守则,遵守体育竞赛规则,遵循公平竞赛的原则,自觉维护竞赛秩序,保证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实施。
第二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学校体育比赛,负责报名组队工作和参赛学生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的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和组队学校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体育竞赛要健全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机构,建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制度,规范资格审查程序,如实填写报名材料,出示报名证件,明确审查意见,履行签字和盖章等审查程序,按时上报资格审查等竞赛报名材料。参加全省综合性学校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的资格初审工作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各地组织报名参加学校体育竞赛要严格执行《竞赛规程》对运动员参赛条件的各项规定。参加本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的户籍所在地必须是在本辖区内,有学校学籍、在学校就读、符合《竞赛规程》相关规定的学生运动员。严禁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非学生运动员参加学生体育竞赛。
第八条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竞赛规程》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竞赛资格审查或纪律监督机构查实,参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集体项目取消三年内参加全省该项目学校竞赛活动的资格,个人项目取消两年内参加该项目学校体育竞赛的资格。替赛和被替赛的学生两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运动员。教师(教练员)两年内不得担任执场教练员。
第九条 在全省综合性的学校体育竞赛中,严重违反《竞赛规程》及有关赛风赛纪规定,弄虚作假的,当事学校的主要领导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两年内学校体育工作检查评优资格,作为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扣分因素。
第三章 反兴奋剂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反兴奋剂条例》,严禁在任何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凡是违反国家《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采取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等任何手段,在学校体育竞赛和活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事学校在三年内体育卫生工作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体卫艺工作部分为零分。
第十一条 凡在学校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学生运动员,取消竞赛成绩和名次,收回奖牌和证书,两年内禁止参加任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禁止参加由中国大学生体协和中国中学生体协主办和批准的比赛。对性质和后果严重者开出其学籍。对相关人员(包括教师、教练、领队、队医等)的处罚,按照国家《反兴奋剂条例》执行,并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教直至开出公职的处罚。
第四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十二条 学生运动员、教师(教练员)在参加学校体育竞赛活动中,要认真学习裁判法和裁判规则,自觉遵守竞赛规程,自觉维护竞赛规则、比赛规程、赛场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尊重对方,尊重观众,尊重裁判,服从裁决;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对方;严禁扰乱赛场秩序,严禁干扰裁判员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罢赛;严禁使用谢绝退场、谢绝领奖等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第十三条 教师(教练员)在体育竞赛活动期间,要爱护学生身体健康,保护学生安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与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比赛场上为人师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服从裁判、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要认真参加开闭幕仪式,做到队列整齐、精神饱满,听从指挥。礼仪活动中尊敬国旗、会唱国歌,自尊自爱,诚实守信、维护集体荣誉;队友交往中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举止文明、团结有爱、情趣健康;日常生活中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注意安全,争做遵守赛风赛纪和体育道德风尚的模范。
第十五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者,参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体育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教练员),三年内不得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校体育比赛,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对严重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运动员,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由当事学校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竞赛裁判员
第十六条 聘请担任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裁判员(包括仲裁委员、技术代表等)教师,要热爱体育事业,忠诚裁判工作,遵守体育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自觉维护人民教师形象;要认真学习、文明执裁,服从安排,精通裁判规则,熟练掌握执裁技术,增强应对竞赛复杂问题的能力;遵守规则、廉洁自爱,作风端正,不徇情枉法,不营私舞弊,不收受贿赂。
第十七条 裁判员(包括仲裁委员、技术代表等)教师在学校体育竞赛期间,违反《裁判法》、《竞赛规程》等竞赛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永久取消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批准的学校体育比赛的裁判资格,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派出学校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申诉
第十八条 在体育比赛过程中,任何团(队、学校)和个人对裁判员执法不公、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举报和提出申诉。申诉团(队、学校)应以详细的书面材料和实名进行举报和申诉,并由团(队、学校)的负责人签字后,向赛会有关机构交纳2000元申诉保证金。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属实,除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裁判员批评教育,视情节作出处理外,对判罚和比赛结果重新认定,保证金如数退还。凡申诉情况不属实,保证金一律充公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根据教育部学生体育竞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体育竞赛管理的实际予以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