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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出台。《意见》规定,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对于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能调尽调”,同时要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对处置程序进行规范。
协商中受伤害者亲属代表不超5人
《意见》明确,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制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
对于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意见》称,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及时受理,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对于学校不顾法律原则“花钱买平安”的行为,《意见》指出,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
《意见》指出,应着重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预防为先,落实安全标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
学校应完善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处置程序上,《意见》也进行了规范。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
在赔偿机制上,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要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