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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教师进修学校
赵海霞
[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学生或者其家长状告学校的官司也不断见诸媒体。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依据,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有进一步寻求预防对策的必要。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概述;第二部分:常见的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类型;第三部分:常见的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教育预防:主要是在学校,教师,家长方面着手采取预防措施,从而将此类事故减小到最小限度。
[关键词] 校园伤害事故;常见的;小学生;类型; 教育预防
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父母的希望。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却给许多家庭蒙上了不幸的阴影。因此有效的采取措施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是每一位家长,每一所学校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更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持学校正常教育工作秩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关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在理论界有不同的阐述。一些学者将其界定为: “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1]还有人认为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2]另有一部分人认为“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3][4][5]也有认为 “只因过失或者意外、故意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6]等等。上述种种界定,不是在学校管理职权方面失之宽泛,抑或对事故发生空间的理解过于狭窄,或者对于年龄过于限定,使其对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笔者认为: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学生的范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顾名思义,就是必须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包括: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全日制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其具备行为能力,只要符合以上所述学生的范围,都包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之中。
2.学校的管理职权范围。学校的基本活动是教书育人,从事各项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工作。因此,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范围是属于在学校的管理职权范围内。即限于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全日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这种教育活动一般不仅发生在校园,也包括发生在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活动。由此可见“校园伤害事故”它既是一个空间概念,又是一个时间概念。也就是说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学校之内,如学生上下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校外,如放学,上学,寒暑假期间。但无论发生在何时,何地,主要还是必须看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在学校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如果事故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活动有关系,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扫墓,参观等活动,也属于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活动无任何联系,如假期学生擅自在校园打闹、嬉戏而造成的伤害等,即使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也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
3.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类型。从不同的角度校园伤害事故作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按事故发生的时间,可分为两类:课堂事故、课间事故,等等。
综上所述,结合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可以认为: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包括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全日制学校)在学校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或者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其基本内涵是:
1.从主体范围看: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在校学生。即是在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全日制学校中的受教育者。已退学,被开除或者已退学暂停就读的受教育者不在此内。
2.从空间地域上看:在《办法》第2条指出: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如学校的教室,礼堂等等。
3. 从时间上看: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的管理职权范围内的期间。如学生从上学到放学期间,从学校组织的活动开始到活动结束等等。
4. 从主观方面看:它既可能属于故意伤害;也可能属于过失引发的;还包括没有过错方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但究其结果都必然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后果,也可以是精神方面的伤害,抑或是两者皆有的伤害。
由上述理解可以得出:伤害事故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以及学生接受的教育活动有关,如果离开了学校管理范围的教育活动这个前提和条件,学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这个特定的概念不复存在,这也成了判断某个事故是否属于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一个基本标准。教育工作者必须了解事故类型,从而对提高对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认识和积极开展教育预防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常见的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类型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根据发生原因来看,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可以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三种类型。〔7〕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或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学校知道及应该知道学生特异体质、疾病,而在教学活动中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学校违反规定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等。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中小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外发生的突发性,伤害性侵害;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不了解或难以了解;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行为等。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家长及学生本人应告知而未告知;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等。
在这三种分类之中由于学校意外事故主要受到自然因素,如洪水,雷电和事件发生的突发性,偶然性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的决定,而第三责任事故则受到学校管理权限及能力大小的限制,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很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因此我们主要讨论在学校承担责任下的常见的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类型:
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都规定了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校舍等设施,以维护学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于学校来讲,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减少事故,避免责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学校粗心大意,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则可能会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
例1.某学校建筑一栋新教学楼,在教学楼完工后,建筑工人居住使用的一座小平房没有拆除。2000年4月一年级学生甲(8岁),在课间休息时,爬上该房屋顶玩。由于该平房的屋顶不够结实,该学生将屋顶踩塌摔在地上,学生甲的右腿摔成骨折。〔8〕
例2. 1994年3月13日上午8时30分,辽宁省鞍山市某学校的两名学生从宿舍到教室去上课,刚走出宿舍两米左右便被突然从宿舍第九层楼外墙面脱落下来的贴面砖砸伤,一名学生抢救无效,死在手术台上,另一名受伤。〔9〕
这两则案例都是由于学校未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没有尽职提供质量合格的相应教学、生活等设施而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因此,在发生伤害事故以后,学校应该对受害学生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楼梯或其它通道拥挤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例3. 2005年10月31日四点三十分左右,正值亳州市谯城区估衣小学放学时间,二年级(1)班学生从三楼计算机教室回一楼教室时,行至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上,其中一名学生踩空跌倒,随行的学生也相继跌倒,这时楼上四年级、六年级的学生也开始陆续往下走,少数三年级下体育课的学生从一楼往上挤凑热闹,随即在二楼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其中3人伤势较重,由于抢救及时,现在大部分受伤学生已脱离危险,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3名伤势较重者在监护室观察救治。〔10〕
在这场学生因楼梯拥挤而造成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由于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因此学校应该负主要责任。
由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据2004年12月11日青少年报刊登的《祖国花朵面临的8大安全危害》之中介绍:现如今危害青少年儿童身心的8大要素之一就是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而由其引起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现象也很普遍。
例4. 麻栗坡县大坪镇新地房小学教师李品凯,上课时经常叫回答不出问题和完不成作业的学生跪在教室里沿着墙壁“走”几圈。他所任教的5年级两个班的69名学生中,有54名学生先后受到“跪地行走”的体罚,有的学生多次被罚,跪走最多的学生一次竟达17圈,其中6名学生膝盖,脚背不同程度留下伤痕,两名学生因此辍学。〔11〕
例5. 9岁男孩刘帅,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1年11月9日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并且走到刘帅面前,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这时刘帅的右脸通红,右耳流出了鲜血。经医院诊断,刘帅右耳膜已穿孔。〔12〕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教师体罚学生有很多表现形式,如让学生罚站、罚跪、揪着耳朵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违反了教师的工作要求,操作规律,职业道德等相关规定。因此由其引起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由食物中毒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近年来,有关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事件非常多,已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各地各学校已经着力开展食品、药品、饮用水方面的整顿工作。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不仅是提供教育的机构,而且也是提供学生后勤保障的机构。这样,对于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供给,学校应当保证质量。如果学校向学生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饮用水,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6. 某市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2003年5月6日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开始头昏,有的开始腹泻,有的开始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了中毒事件。〔13〕
例7. 又如 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14〕
在这两起校园伤害事故中,因为食物均为学校提供,但学校又未能保证其质量,所以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在游戏和体育运动中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小学生生性活泼、好动、顽皮、好奇心强、争强好胜、富有冒险精神。这些特征恰恰能在运动当中得以充分流露和释放。所以小学生特别喜爱运动,但正是由于小学生的这些年龄特点,导致他们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缺乏对自己身体正确的理解与把握。
例8. 据某市对128所中小学的调查显示,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68%以上都发生在操场上。其中,46.7%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26.2%发生在体育、活动课上。据不完全统计,发生在操场上的安全事故中,以摔伤引起的骨折、挫伤为多,严重的甚至引起脏器破裂,危及生命。〔15〕
例9. 2001年3月,某镇某小学学生张某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作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在纠正张某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造成张某脚椎受伤。经鉴定为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1间盘变形。〔16〕
在这个案例中的体育教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训练、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定教科书。”而体育教师所安排的内容超出了大部分学生身心发展所能达到的程度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因此需要负主要责任。
上文主要列举了由学校负责的小学生常见的五种校园伤害事故类型 ,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评析。这类事故的发生给了我们很多警示:疏于防范、管理不完善、制度不严等是造成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此,学校、教师、家长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的采取有效的教育预防措施去减少伤害事故频率的发生,降低伤害损失的程度。
三、常见的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教育预防
(一)做好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防范
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的设施必须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最大限度地考虑安全系数,防止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活动时,必须周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能力和经验以及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充分设计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还必须纠正一个观念上的误区,即学校做出了某些规定,并且向学生交代清楚了要求,学生再出了问题,就可以与学校无关。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表明,仅仅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做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措施来约束他们,使其不能做出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所以学校应注重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质量安全,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人员,对相应房舍、体育器材、学生活动等场所进行定期的安检,并使之制度落实到人,记录在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上报主管行政机关,并当即予以解决。
诸如上面案例中介绍的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等类似的事故,完全是人为造成的,可以避免的。痛定思痛,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的监督,从而有效的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而学校也更应该严格的遵守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的管理制度:(1)保障校园环境良好、安全。(2)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要定期检查。(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要及时修复,以消除安全隐患。(4)学校对危险场所或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要设置警示标牌、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5)学校对危险场所要加强疏导、管理。
(二)建立有效的校长管理制度
当今我国中小学校实行的校长负责制,对于我国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义重大,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弊端,如校长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等方面 。因此提高校长自身素质,增强其责任心具有重要意义。校长应增强服务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依法制校,摒弃一言九鼎或避重就轻的工作方式。严格遵守以下方面:(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建立有效的教师管理制度
在《师说》中提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对于学生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教师的一言一行更对孩子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应加大对于教师的管理,促使教师素质的提高,杜绝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引起的校园伤害事故。
1 . 切实增强学校教师的法律意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及《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及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更应注意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定期举行法律专题讲座,诸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使广大教职工明白怎样做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做的,确保依法执教。而学校有意识的组织和创造良好条件来培养教师的法律素质,不仅仅是为了杜绝教师队伍中违法的现象,更重要的是促使学校的施教者具备现代教师的素质。
2 . 重点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苏联的苏霍姆林斯基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中提到:“学生每一个人去检点自己,思考自己的行为和管住自己的那种力量,首先就是教育者的人格,他的思想信念,他的精神生活的丰富性,他的道德面貌的完美性。”由此可以看到教师的道德对于每一位学生的重要性。所以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 . 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师的管理制度。要求如下:(1)老师要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习成绩差或有其他缺点的学生。(2)老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老师语言要文明,不得侮辱学生。(4)组织校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5)老师不得布置过重课业负担。(8)老师不得翻看学生信件、日记。(7)老师要积极教育学生不得有不良行为。
(四)建立安全巡视和体育安全管理制度
其一,学校应当建立巡视监护制度。小学生身心发育既未成熟,又具有活泼好动的特点。理性认识,行为习惯等还有待培养,因此他们常会做出一些令成年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甚至有些孩子还存在逆反心理,你越不想让他干的事,他却越想试一试。因此,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建立课间巡视监护制度。即在课外活动及课间活动的时间,由学校安排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到学校操场、走廊及教室巡视,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并予以制止。巡视人员的人数依学校大小而定。学生多的,需多派;学生少的,可以少派。
其二,注重体育安全管理。(1) 抓好体育安全教育。指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教育,如对教务部门提出要加强对体育教研室的安全指导与检查;对后勤部门提出场地、设施的合理配置、安全检查、更新维修等;还有对教师进行安全防范的提示与指导,特别是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如校运动会),一定要强调安全并落实相关措施;同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利用集会、媒体等向学生灌输安全知识;向家长提出指导孩子增强安全意识的要求。(2)制定校园体育安全的制度。校园安全制度中必须有体育安全的相关内容。如体育教学的安全措施;体育活动(竞赛)的组织;学生体质健康(含体验)管理办法;学生体育免修申请实施办法等等。(3)加强体育安全检查。制度形成实施后,更重要的是检查和落实,要防止流于形式。如上面的案例分析,以生命的代价告诫我们,疏于防范会发生不该发生的沉痛事件。如果我们事先做好工作,就不会或减少发生这样的事。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工作,严格执行制度,完善规范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体育安全。
建立与家长的联系制度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了监护人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是尽到了监护职责没有任何过错,只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那么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这些规章对于“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为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强化家庭教育管理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一方面,学校应确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与学生家长及时保持联系,掌握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家长包括:父母、其他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授权的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人一般是学生的近亲属。)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提供,内容包括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对于下列事项,学校应该及时通知学生家长:(1)学生逃学;(2)学生生病;(3)学生被体检有疾病;(4)学生有不良行为;(5)学生考试成绩;(6)学生受到伤害;(7)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8)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等。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学生家长档案,以便发现上述事项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而且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情况要做文字或录音记录,文字或录音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时间。
另一方面,对于学校来讲,除了严格依据《教育法》、《未成保护法》等法律,按照《小学生守则》教育管理学生之外,还要在家长会上,学校在通报学生学习成绩、在学校的表现的同时,借机对学生家长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心理学知识的传授。使家长明白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打就打,想骂就骂,而是共和国的公民,有自己的权利,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要使家长明白孩子不仅在做什么,更要感悟孩子在想什么,不仅要做孩子的父母,更是孩子的知心朋友。
结束语:
上文主要介绍了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常见的五种属于学校负责的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类型,并提出相应的教育预防策略。这些对于学校、教师和家长有效的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中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除了小学生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学校,教师和家长应该共同加大力度作好避免发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尤其应该重视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职权、道德和法律意识方面的培养,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和家长的有效联系,从而降低伤害事故的发生频率。
在校学生是重要的社会群体,孩子是家庭的精神支柱、祖国的未来、社会发展的希望,愿我们每一个人都来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将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义务来履行,从而使每一个生长在阳光下的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成长为祖国的栋梁。
注释:
〔1〕褚宏启·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中国教育学刊,2000(1)。
〔2〕胡爱平·在校伤害事故处理之我见[J]、青少年与法,2001(6)。
〔3〕李连宁、孙葆森·学校教育法制基础[M]·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147)。
〔4〕劳凯声·教育法论[M]·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231)。
〔5〕方益权·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东岳论丛,2001(3)。
〔6〕褚宏启·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师大出版社,2002(129)。
〔7〕如何预防和控制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http://www.jdzedu.net/html/jylt/zhlt。
〔8〕王树彬、赵大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90)。
〔9〕褚宏启·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师大出版社,2002(130)。
〔10〕关于谯城区估衣小学学生拥挤踩踏受伤事件的通报·http://www.whedu.net/cms/data/htm
/doc。
〔11〕张维平·中小学校学法用法案例评析[M]·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12 第2版(532)。
〔12〕〔13〕〔14〕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http://www.axplzx.com/Index.htm。
〔15〕施国峰、杨海芹·体育理论课中运用“案例教学”――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实践研究·http://www.xsedu.zj.cn。
〔16〕王树彬、赵大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91)。
参考文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办及其配套规定[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王树彬、赵大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3〕褚宏启·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师大出版社,2002。
〔4〕国家教委师范教育司主编·教育法导读[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5〕傅维利·师德读本[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谢卫国、魏松青·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7〕褚宏启·学校事故的分类及其处理[J],2000(2)。
〔8〕李晓燕·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7第2卷第3期。
〔9〕张维平·教育法规咨询[M]·辽宁大学出版社,1993。
〔10〕王歌雅·持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M]·法律出版社,2001。